各有關單位: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和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規定要求,龍港市安委辦成立評估組對龍港林傳標個體水膠加工廠“6.1”溺水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形成了《龍港林傳標個體水膠加工廠“6?1”溺水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聯系人:陳金良,聯系電話:1385877108)
龍港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5月16日
龍港林傳標個體水膠加工廠“6.1”溺水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和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規定要求,市安委辦組織成立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原事故調查組組成單位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評估組,于2022年5月16日對龍港林傳標個體水膠加工廠“6.1”溺水事故(以下簡稱“6.1”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評估,評估情況如下。
一、評估工作總體情況
評估組赴事故企業檢查整改落實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行政處罰等方面情況進行了核查,扎實開展“6.1”事故暴露問題防范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檢查。從檢查情況看,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能夠深入查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采取針對、有效、有力措施進行整改;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后,能夠按照事故批復通知要求,對照事故調查報告指出的主要問題和措施建議,進一步細化工作舉措,整改落實,責任追究全部到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取得較好成效。
二、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林傳標(龍港林傳標個體水膠加工廠投資人)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理落實情況:已由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對林傳標進行處罰,即42000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陳旭翰(蒼南縣龍港鎮程遠水性制膠廠負責人)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蒼南縣龍港鎮程遠水性制膠廠負責人陳旭翰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落實情況:已由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對陳旭翰進行處罰,即11000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事故發生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蒼南縣龍港鎮程遠水性制膠廠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蒼南縣龍港鎮程遠水性制膠廠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落實情況:已由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對龍港鎮程遠水性制膠廠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600元人民幣,并處135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四、事故發生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龍港林傳標個體水膠加工廠在事故發生之后,已將生產企業關停并注銷了營業執照。
五、事故發生地政府吸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發生后,龍港市立即召開安全生產工作緊急會議,通報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訓,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進一步部署。一是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工作認識,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抓細、抓實、抓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二是加強安全生產巡查和監管力度。加強轄區內企業特別是機械行業的巡查和監管力度,認真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堵塞安全監管漏洞,確保生產作業安全。三是加強宣傳,做好指導,服務企業。對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宣傳工作,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意識。四是引入“安全管家”服務模式,推動企業安全發展。通過引入第三方安全服務機構,達到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加強日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動企業安全發展。
六、評估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評估組認為,本起事故中,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均已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處理到位;事故單位能夠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注重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強化安全責任落實,至今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龍港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5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