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科室、漁業專業合作社:
為加強我市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推進基層漁船管理組織(漁業合作社、漁業公司,以下同)規范化建設,落實做細基層漁船管理,根據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重點領域遏制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整治攻堅實施方案》(浙安委〔2021〕5號)和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基層漁船管理組織規范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浙農漁發〔2021〕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龍港漁業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層漁船管理組織的基本工作職責
(一)組織落實漁業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壓實漁船船東船長主體責任;
(二)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漁船配備職務船員、安全員,確保漁業安全生產制度措施落實到每一艘船、每一個船東、船長和船員,嚴格執行編組生產和“定人聯船”制度
(三)落實漁船動態管理,開展漁船開捕前檢查和日常安全檢查,全面掌握本組織下轄漁船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督促船東、船長進行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及時上報漁船違法違規問題,并積極配合市政府和市農業農村局依法查處;
(四)緊密聯系漁船東、船長和漁船所屬社區,做好漁民安全宣傳教育和漁業安全知識培訓組織工作,強化漁民安全生產意識;
(五)做好漁船捕撈許可、船舶證書辦理、資金補助申請的初步審核并出具意見,主動協助市政府和市農業農村局及時調解、化解海事漁事爭議糾紛;
(六)做好安全管理基礎資料的日常整理,按照“一船一檔”要求建立漁船安全管理檔案。
二、基層漁船管理組織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落實組織化管理。組建的基層漁船管理組織須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登記注冊,并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管理組織的負責人具有高度的安全責任意識,并有較豐富的漁船安全管理工作經驗。
(二)落實管理工作人員?;鶎訚O船管理組織須配備每人不超過30艘漁船的專職安全管理外勤人員和若干名能保證漁船安全救助信息平臺24小時輪流值班人員,確保漁船動態干預制度落地。
(三)落實辦公場所?;鶎訚O船管理組織日常辦公管理要有固定工作場所,并配備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管理設備、電子屏、電腦、打印機等必要的辦公設施,以滿足工作需要。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規模。管理的漁船數量原則上為100-200艘。
(五)實行制度化管理?;鶎訚O船管理組織應根據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宣傳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動態管理、應急救助等方面實現規范化運作。
三、經費補助與考核
(一)經費補助。
對管理規模達標的基層漁船管理組織,每年給予經費補助。補助經費分為基礎運營補助、綜合管理考核獎勵和年度安全獎。
1、基礎運營補助:給予每家基層漁船管理組織每年10萬元的經費補助,作為開展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的運營費用(包括24小時值班)。
2、安全管理考核獎勵:以納入基層漁船管理組織管理的漁船每年1000元/艘為基數,實行年度考核,按考核計分結果實施獎勵;漁船數量以年終考核時,三證齊全的漁船數為準。
3、年度安全獎:每家基層漁船管理組織獎勵5萬元,如果管理的漁船發生一般事故的,扣除年度安全獎勵50%;發生較大事故的,扣除年度安全獎勵。
(二)年度考核
1、考核項目、指標及計分辦法。
考核項目分共性項目、加分項目兩部分,共性項目滿分100分(見附件1)。
2、考核程序和要求。
(1)基層漁船管理組織根據日常工作及管理臺賬,對照考核項目進行自查,形成考核自查報告。
(2)市農業農村局對基層漁船管理組織進行日常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對基層漁船管理組織進行年度考核評定,確定考核等級。
3、獎懲辦法。
結合日常檢查督查,市農業農村局每年年底對各基層漁船管理組織的年度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評,根據考評等級給予獎懲。
(1)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獎金為基數(基礎運營補助、安全管理考核獎勵)×100%。
但每扣一分,相應扣減獎勵2000元。
(2)考核得分80-89分(含80分),為良好,獎金為基數(基礎運營補助、安全管理考核獎勵)×90%。
但每扣一分,在相應的獎勵區間扣減2000元。
(3)考核得分70-79分(含70分),為合格,獎金為基數(基礎運營補助、安全管理考核獎勵)×80%。
但每扣一分,在相應的獎勵區間扣減2000元。
(4)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視情節適當給予相應的基礎運營補助。
(5)在年度考核或日常檢查督查中,發現考核對象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的,取消其管理漁船資格。
四、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蛾P于推進龍港市基層漁船管理組織規范化建設的通知(試行)》(龍農發〔2020〕61號)同時廢止。
龍港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2月10日